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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岩:梅勒的因果观及其启示性意义

发布时间:2015-05-17


《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年第4

孙岩(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太原030006
 
摘要:梅勒的因果观是建构在其时空观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因果理念,它秉持着“将因果关系中的‘因与果’同现实世界中的‘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相区别”的做法,为解决因果研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在梅勒看来,现实世界中的“原因事件”和“结果事件”在结成因果关系之前是一种既非充分也非必要的关系,只有当相互发生作用时才会产生因果联系,二者之所以会发生作用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公共属性,而且这种公共属性通过研究是可以被发现的。当二者结成因果关系时,其中的“因与果”则既是同时的也是同地的。梅勒的这种新型因果理念不仅为解决“因果的本质性问题、因果的必然性问题、因果的可知性问题”提供了新路径,而且为诠释因果关系与时空关系提供了新方法。
 
关键词:因果关系;原因事件;结果事件;公共属性;时空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一直以来,人们都在孜孜不倦地追寻世界本源、探求宇宙规律。其实这种探寻就是一个寻根过程,这个根就是因,而世界万状就是果,对这种“探寻”本身的研究就是因果关系问题研究。时空研究者梅勒(Mellor D H.)正是其中的一位。其实,梅勒从未想过要专门去研究因果问题,在他看来,“我的所有研究都是围绕着时空理念展开的,其他都是时空研究的‘副产品(co-product)’”〔12。因果研究也是这样的一个产物,所幸也不幸的是,对因果问题的思考是时空研究者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幸而,梅勒发表的几乎所有著作中或多或少都会牵涉到因果议题①;遗憾的是,至今为止他还未对这些研究进行过系统地阐释。通过对其著作中有关因果研究的梳理与分析,不难看出,梅勒的因果研究其实已经自成体系,他通过对因果中的事件及其与时空关系的探索,形成了一个颇具包容性的因果研究方案。在这一研究方案中,梅勒一直围绕着一条主线展开,即“因果关系中的‘因与果’同现实世界中的‘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应当区别对待”,这是他因果研究的一个基本理念。通过这一理念梅勒发展了他的因果观,并为一些因果研究难题提供了解决的新思路。
 
二、因果关系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启示
 
尽管戴维森(Davison D H.)曾说过,“试图定义真乃愚蠢的”〔2〕。但是由于概念并不像它们所广泛使用时所显示的那样清楚〔3〕,因此“试图定义”是不可或缺的。因果关系的研究也不例外,对于原因与结果概念的厘清与关系的界定是每一位研究因果关系学者首要的内容。同大多数学者一样,梅勒在进行因果关系研究时也十分重视“因”(cause)与“果”(effect)的内涵界定,不同的是,梅勒是将因果关系中的“因与果”同现实世界中的“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分开研究的。梅勒有关因果关系及其相关概念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项:
 
1.因果关系中的“因与果”同它所代表的原因事件和结果事件是不同的,前者是因果关系的主体,后者则是现实世界的事件,应当区别对待〔4〕。也就是说,现实世界中的任何事件都可能成为原因或结果,但只有形成了因果关系的事件才能被称为“因”或“果”。比如,“万有引力”是一个事件,“苹果落地”是另一个事件,只有当“万有引力引起苹果落地”时,我们才能将“万有引力”称之为“因”,而“苹果落地”称之为“果”。
 
2.由于现实世界中的原因事件和结果事件②是独立事件,那么二者的关系就是既非充分也非必要的关系③。比如,“一位耄耋老人因为心脏病过世了”是一个因果现象,在这个现象中,“心脏病发作”是独立的原因事件,“耄耋老人过世”是独立的结果事件,如果将二者单独拿出来则它们是既非充分也非必要的关系,因为“心脏病发作”可能会出现死亡、治愈、瘫痪等多种结果,而“耄耋老人过世”也可能是由年纪大、糖尿病、车祸等多种原因引起的,所以原因事件和结果事件是既非充分也非必要的独立事件。
 
3.两个独立事件为什么会形成因果关系呢?梅勒认为那是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公共属性,正是这种公共属性使得事件成为原因或者结果,这种公共属性也是导致“因引起果”现象发生的必然性所在〔5〕,而且这种属性通过研究是可以发现的〔6〕。比如说,“万有引力之所以引起苹果落地”是因为“万有引力会导致物体(苹果)向地心运动”这样一个属性决定的;“耄耋老人会因为心脏病过世”是因为“心脏病到达一定程度就会引起死亡”这种属性决定的,这些公共属性使得因与果的发生成为必然。而且,这种属性通过研究是可以被发现,就如科学研究发现了万有引力、医学研究发现了心脏病致死一样。
 
梅勒将“因果关系中的‘因与果’同现实世界中的‘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区分开来”的做法之于因果研究界意义深远,它为几千来旷日持久的一些因果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新思路。
 
在任何理论研究中,对于本质的探究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果问题也不例外。“因果关系的本质究竟是事件还是属性”这一问题是对因果关系及其概念进行界定的一个过程,是其他因果研究的基础。针对这一问题,不同学者观点差异明显,邦格(BungeM.)将因果关系定义为原因所属的事件对结果所属事件的作用〔7〕,马奇(MackieJL.)也将因果关系看作是事件关系〔8〕;逻辑实证主义代表赖欣巴哈(Re-ichenbachH.)更多强调因果的属性问题,在他看来,“因果性只应‘作为一种如果-那么一定的属性关系来表述’”,这是一条由“原因与结果间隐藏的线索属性连接着的观念”〔9〕。从梅勒有关因果关系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中不难发现,要探明因果关系的本质是事件还是属性,将因果关系中的“因与果”同“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分开看待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如下图所示,现实世界中的“原因事件C’与结果事件E’”无疑是事件,而因果关系R中的“因C与果E”则因二者间共存的并已经发生作用的公共属性N成为了一种属性关系,正是这种属性使得“如果-那么一定”成为现实。
 
 
在因果关系研究中,还有一个问题也由来已久,它就是因果的必然性与偶然性问题。自古希腊苏格拉底提出了“因果法则”以来,这一“有因必有果”的“铁律”便影响了人类几千年,人们一直理所当然地认为因与果是一对必然的理性联系体;而休谟的“因果关系存在吗”问题则开启了因果研究的新路径,“因果联系只是习惯性联想”的说法无异于一股惊涛骇浪,将几千年来建构的因果必然性思想重新推向动荡,使得无数学者开始重新思考“因”与“果”之间的关系:它究竟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是理性的还是现象的呢?
 
梅勒区分因果关系中“因与果”与现实世界“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的做法又一次凑效了。既然因果关系R是由现实世界中的原因事件C’和结果事件E’组合而成的,那么这个因果关系R就成为了区别于原来事件(C’和E’)的一个新个体。也就是说,在考虑因果之间是必然还是偶然时,可以将因果关系R和原来事件(C’和E’)分开来看,即因果关系R中“因C与果E”是必然的还是现象的,现实世界W中的“原因事件C’和结果事件E’”是偶然的还是理性的?梅勒的解释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因C与果E”因为有了公共属性N在中间起作用,而且这个因果关系R已经确然存在了,所以二者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而“原因事件C’和结果事件E’”之间虽然存在着公共属性N,但这个公共属性N尚未发生作用,所以这时的C’和E’仅是两个既非充分也非必要的独立现象,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
 
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问题容易衍生出一个因果新问题,即,因果关系究竟是可知的还是不可知的?如果说因果关系是必然的、理性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寻找到“原因引起结果”的原因,即因果关系是可知的;如果说因果关系是偶然、现象的,那么便难以从这种纷杂中寻到规律,因果关系便是不可知的。沿袭着因果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思考路径不难发现,因果问题的可知与不可知同样要将“因与果”同“原因事件和结果事件”进行区分:在现实世界W中的原因事件C’和结果事件E’因为相互独立,所以无法寻到其间的规律,二者的联系是不可知的;而因果关系R中“因C与果E”之间的联系因为公共属性N的作用成为了必然,如梅勒所言,这种公共属性N是可以发现的,故它是可知的。
 
据上而知,梅勒将因果关系中“因与果”同现实世界中“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相区别的做法确为因果关系的本质、必然性及可知性等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方案。
 
三、因果关系的同时性问题研究及启示
 
在对因果关系及其相关概念有了基本界定后,梅勒开始探讨因果关系的顺序问题。通过上述因果关系概念的铺垫,梅勒对因果关系顺序问题的解释就简单许多了。在他看来,因果关系同时间的顺序并不是绝对而是相对的:因果关系中的因与果是同时的(Simultaneous causation),但是原因所代表的事件和结果所代表的事件却并不一定同时〔1108-110。以“万有引力引起苹果落地”为例,在这个案例中,“万有引力”是原因事件,“苹果落地”是结果事件,当二者不发生关系时它们独立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无所谓发生顺序,因为它们本就是两个独立事件;而当二者发生关系时,也就是“万有引力引起苹果落地”那一瞬间,二者一定是同时的,只有这样这个因果关系才能成立。
 
有关因果顺序的探讨是因果问题研究者避不开的一道坎,也是哲学、自然科学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即因果关系的顺序是先因后果还是同时发生的?在一些学者看来,一定是先因后果的,比如休谟就提出“原因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而且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与和后一个对象类似的那些对象处于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之中”〔101,19520世纪初哲学家坎贝尔(CampbellNR.)也从人类共识角度讨论了先因后果问题〔11〕。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因果是同时发生的,伯恩(BornM.)从牛顿第二定律F=k(ma)出发论证了因与果的同时性〔12〕,我国学者陈昌曙则从物理学、哲学等角度来试图证明因果同时性〔13〕。梅勒有关因果顺序的论述为上述争论提供了一条解决进路。如前图所示,因果关系R中的“因C与果E”是同时的,因为它们发生联系的时间一定是在一霎那T;但其中因所代表的事件C’和果所代表的事件E’却并不同时,因为它们只是世界W上两个独立事件而已。
 
如果因果关系中因与果是同时的,那么我们如何区分“因”还是“果”呢?梅勒的因果概念及其与时间关系的解释有其独到之处,也很好地诠释了一些因果现象。但是深入考究便会发现,梅勒因果关系的时间解释存在着令人质疑之处:如果说因果关系R中的因C与果E是同时的,那么我们如何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呢?针对这一问题,笔者通过对梅勒思想的分析,得出这样一种解决方案。如果要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因与果”则还需区分其在现实世界中所代表的事件,也就是梅勒通常说的“因代表的事件(原因事件)”和“果代表的事件(结果事件)”。虽然当原因事件C’和结果事件E’发生关系后就成为了一个新个体———因果关系R,但是其中的“因C”仍是同现实世界中的原因事件C’关联紧密的,“果E”也一样。那么,如果要区分因果关系R中的“因C与果E”则只需分析出哪个是因果关系发生之前出现的事件,哪个是因果关系发生之后出现的事件即可,前者就是因,后者则是果。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说原因事件C’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先于结果事件E’,这种“先于”的条件是它们必须要发生因果关系R,也就是说它们三者的顺序必须是“原因事件C==>因果关系R==>结果事件E’”,否则C’与E’仍只是两个独立的事件,它们的关系也只处于一种无序状态U罢了。比如,在“耄耋老人因心脏病过世”这一因果关系中,耄耋老人过世和心脏病发作是同时的;但从现实角度来看,心脏病发作是在这个因果关系发生之前的事件,老人过世则是之后的事件,故在这个因果关系中,“心脏病发作”是因,而“耄耋老人过世”是果;但是若在现实世界中,“心脏病发作”和“耄耋老人过世”本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事件,就无所谓先后了;只有在二者发生关系时,“心脏病发作”才会出现在“耄耋老人过世”之前。
 
既然原因事件C’与结果事件E’在现实生活W中是处于无序状态U的,那么它们又是如何发展成为具有先后顺序的两个事件呢?这个问题是第二个问题的衍生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回到“梅勒因果关系概念的界定”中寻找答案。梅勒将因果关系中“因引起果”的原因认定为二者具有某种公共属性。这里的原因事件C’之所以能够由状态U发展为先于因果关系R并引起结果事件E’的事件,也是因为原因事件C’与结果事件E’之间存在着某种公共属性N,正是这一属性N使得C’和E’由无序变为有序,最后在因果关系中成为同时发生的因C和果E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梅勒因果关系的顺序问题基本解决了:因果关系中的因与果是同时的,要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因”与“果”,关键要看这两个主体所代表的事件哪个发生在因果关系之前而哪个发生在其之后。原本无序的原因事件和结果事件之所以出现了先后顺序是因为二者间存在着某种公共属性,正是这种公共属性将二者联系起来产生了因果关系。
 
四、因果关系的同地性问题研究及启示
 
在讨论时空问题时,梅勒的一贯看法是:空间是“时间的空间类似物”(spatial an alogues of time)〔147,也就是说,时空是同构的。在对因果问题进行空间诠释时,梅勒又一次加深并拓宽了这一理论的应用范畴:因果关系中的因与果是同地的(sympatric causation);但原因所代表的事件和结果所代表的事件却是不同区域的〔1110。比如,在“耄耋老人因心脏病过世”的案例中,“心脏病发作”是原因事件,“耄耋老人过世”是结果事件,当二者不发生关系时它们是既非充分也非必要的独立事件,发生在不同地点;但当二者发生关系时,“心脏病发作”和“耄耋老人过世”就一定是处于同一地点的,只有这样因果关系才能实现。
 
因果关系空间方面最重要也最难解的是因果的超距问题,梅勒的因果关系对于这个问题也是颇具启示性意义的。早在牛顿之前,对于物体间的作用便存在两种对立的猜想:一种认为物体之间除了接触作用外,还存在超距作用,即物体间可以不借助中介物而直接地、瞬时地实现相互作用,比如牛顿力学、电磁场论都是支持超距作用的;另一种说法则认为所有作用力都是近距作用,其中当然包括因果作用,也就是两个远离的物体或事件必须通过某种中间媒介传递,比如休谟就认为,“任何东西在离开了一点它的存在的时间或地点以外的任何时间或地点中,便不能发生作用。互相远隔的对象虽然有时似乎相互产生,可是一经考察,它们往往会被发现是由一连串原因联系起来的,这些原因本身是互相接近的,并和那些远隔的对象也是接近的。”〔101,290
 
从梅勒对于因果关系概念及其与时间的关系来分析,他更赞同近距作用说,但是他认为在近距作用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的不是物质而是属性。如图所示,因果关系R中因C与果E是同地的(如梅勒所证,不再赘证),但是它们所代表的事件C’和E’却是相互独立的,那么这两个事件是如何产生联系的呢?通过梅勒的因果关系概念分析来看,他从未认为原因事件C’和结果事件E’之间可以不通过任何媒介就发生作用,在他看来,C’与E’发生联系的关键是二者之间存在的某种公共属性N,也就是说,属性N是使得近距作用产生效用的媒介传递。比如说,“万有引力引起苹果落地”现象并非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会发生的,只有当“万有引力作用力大于苹果与果树的连接力”这个媒介存在时,二者的因果关系才会成型。
 
若要对梅勒因果关系的空间属性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还有两个问题是必须解释并回答的:问题(1),原因事件的空间属性(范围)同因果关系有无关系?问题(2),原因事件的空间属性同公共属性的获得有无关系?这两个问题并不能算作因果研究中具有重大争议性的话题,但是对它们的分析却能够将原因事件的空间范围同因果关系很好地联系起来,是梅勒因果关系空间诠释的一个有益补充。
 
问题(1)是哲学家包德维(LePoidevinR.)提出的一个有关原因事件的范围同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包德维的回答是:当原因事件涵盖的范围越小、这个事件越具体时,它同因果关系的作用就会越明显〔14〕。比如,“汤姆摔倒了”这一结果事件,它的原因有两个:表面原因是因为“迈克推了他”,而深层次原因则是“迈克推他的力+地球引力>汤姆支撑自己身体之力”。表面原因事件的空间属性小,所以这种因果关系表现得很明显;而深层原因中由于有了“地球引力”这样涵盖广泛的原因事件,所以这种因果关系就需要更加深入地挖掘才能获得。
 
如果将包德维的这种理论同梅勒的因果关系理论结合在一起就会发现,这就是问题(2)的答案,即原因事件涵盖范围越小,连接因果关系的公共属性N就越容易获得,反之亦然。还以“汤姆摔倒”案例为证,“汤姆摔倒”这一结果的原因事件有两个:“迈克推他”和“合力作用”,二者都可与“汤姆摔倒”结成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两种公共属性都是成立的,但是很明显,后一种属性的获得相较于前者而言更加困难。如果原因事件是一个规律的话,那么这个规律所包含内容越小就越容易获得,反之亦然。比如“牛顿三大定律”只是“相对论”的一种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后一种规律所涵盖的范围较前一种更宽,那么后者较前者就更加难以获得;当解释一个因果关系时,后者作为公共属性的获取就更加困难。梅勒因果观的空间诠释为近距作用的证明提供了新依据,而且通过对包德维理论的拓展也不难发现,原因事件空间范围的宽窄同公共属性获取的难易程度成正比。
 
五、结语
 
虽然梅勒曾将其因果关系研究认作是时空研究的“副产品”,但在具体的分析研究过程中,时空观又借鉴了因果观中的思想,二者实则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梅勒将因果关系中“因与果”同现实世界中“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区别开来的做法,为因果关系的顺序和距离研究提供了一种思考新模式,得出因果关系是可以同时或同地的,只是这种情况只存在于因果关系体而非现实事件中。同时,梅勒的时空观念也为因果关系中“因与果”同现实世界中“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的区别提供了佐证,正是因为梅勒将这两者分开对待,才能够为因果研究中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提供一种研究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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